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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lumni Association

系友會

輔仁大學化學系系友會組織章程

第一章 總則

第一條:

本會定名為輔仁大學化學系系友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。

第二條:

本會以加強系友之間連繫,促進彼此感情;以及系友與母系及在學同學之間之互助合作、交換研究心得、工作經驗;以及進修與工作機會,獎勵優秀清寒之母系在學同學及服務社會為宗旨。

第三條:

本會總會會址設於「輔仁大學化學系辦公室」。另得視需要,設立國內外區域系友分會。

第二章 會員

第四條:

凡輔仁大學化學系或化學研究所畢業之系友為當然會員,師長為榮譽會員。

第五條:

本會會員得享用本會一切設施及參與各項活動之權力。

第六條:

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宗旨之義務。

第三章 組織

  • 第一節 會員大會
  • 第七條:

   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,每年得開會一次,其停會間之權力由代表會執行之。

    第八條:

    會長大會因故不克舉行時,改用通訊方式辦理議案或選舉事項。

  • 第二節 代表會
  • 第九條:

    本會會代表會,由會員大會或會員通訊選舉會員代表若干人(以每一屆各一人為原則),任期二年至下屆代表會成立之時止,連選得連任。母系系主任為當然代表。

    第十條:

    會員代表互選會長一人,副會長一人,並經會長大會通過產生之,連選得連任一次。代表會依會員興趣及需要,得分別成立各工作委員會,各工作委員會設召集人一名,推動相關事務。

    第十一條:

    會長之職掌如下:

    1. 召集代表會及會員大會。
    2. 督導工作委員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事項及推行一般會務。
    3. 籌募本會經費。
    4. 其他屬於會務之各項事項。

    第十二條:

    代表會六個月開會一次,必要時得由會長或代表三人以上之簽署提請會長召集臨時會。

    第四章 經費

    第十三條:

    本會經費來源:

    1. 會員捐款。
    2. 基金及其利息。
    3. 其他收入。

    第五章 附則

    第十四條:

    本章程由代表會製定及修改,並由會員大會追認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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